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相关问题辨析
丁万志
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方式保证。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时间顺序等不同,这直接决定了债权人追债的程序以及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限内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一般保证,通常而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先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下同)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在债务人被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且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就上述一般情形规定了几种例外,允许债权人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产生几个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三、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