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及其实现 | 深观察
张志铭 钟 欣
作者简介
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是数据出境监管立法价值目标的有序集合,可决定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标准框架的立法目的、逻辑结构和制度内容。构建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价值坐标的关键在于解决维护国家安全和数据主权、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和促进自由贸易三种立场的冲突,其本质是对各立场所蕴含的法的价值目标作出选择与排序。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呈现“三层价值阶梯”样态,即立足法在公共领域的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维护法在私人领域的安全价值和人权价值,并兼顾法在经济领域的效率价值。遵循数据利益区分保护理念和比例平衡原则,可从“三层价值阶梯”中生成“四级标准框架”。依据“数据归集管理分类标准”以及“数据利益”“数据的重要程度”和“数据被非授权性处理后的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将数据出境限制条件嵌入分类分级标准中,形成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七类+四级”标准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行为与企业经营活动相互伴随,因其与消费者个人隐私、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故而有必要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管。作为数据立法的组成部分,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框架应以我国现行数据法律规范为依据,并恰当吸纳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相关的国际经贸规则。从制度上看,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分类分级标准的制度基础尚不稳定,上位法对“重要数据”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尚未统一,地方性法规对数据出境分级的标准仍存在明显差异,数据分类分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缺乏对数据划分理由的充分说明。另外,数据法治实践对国际数据法律规范的吸纳方式是多样、灵活的,但尚未在制度或原理层面界定数据出境监管领域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回答以何种标准判断外部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采用哪种路径实现国内数据法律规范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
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框架属于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组成部分,标准框架的制定过程以确立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价值坐标为起点,清晰而明确的价值坐标可以直接决定标准框架的立法目的,并明确其规制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数据法治的良法要求,标准框架本身应具有稳定性、明确性、统一性等优秀品质。为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体系性要求,标准框架还应与位阶更高的数据法律规范在精神层面保持一致。以价值坐标为指引,可缓和、化解、消除法律概念间的分歧与冲突,明晰并统一核心法律概念的内涵,进而降低标准框架在制定过程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同时,发挥价值坐标的评价功能不仅能够对标准框架的内容进行剪裁、增补和修改,还可以判断国家(行业)标准、国际条约和外国立法的合理性,从而将其吸纳进我国数据法律规范体系之中,甚至上升为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外,由于我国数据出境监管制度尚未完全达致内容完备、逻辑清晰和结构严谨的要求,故而难以为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行为提供充分指引。一个稳定的、确定的价值坐标恰好可以弥合制度的“空缺结构”。遵循价值坐标所内含的精神、愿望与期待开展数据出境监管活动,可预防或应对数据出境监管部门和出海企业对各类数据法律规范的解释、实施行为出现明显偏差。
基于此,本文将从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价值追求出发,运用法的价值理论构建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并结合现行数据法律规范的内容,将价值坐标运用于立法实践,设计一套符合跨境电商平台数据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出境监管分类分级标准框架。
二、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我国尚未针对数据出境监管出台专门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相关制度基础散见于四类法律规范中。对四类制度基础进行梳理可提炼出三种分类和分级标准。每种标准背后都存在一种或几种价值支撑,这些价值理由与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相契合,故而可以为分类分级标准提供正当性支持。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源自于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对各类数据利益的追求,将价值目标加以集合、挑选和排序可形成立体、分层的价值坐标,因其蕴含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精神实质,故而可决定标准框架的内容和结构。构建价值坐标的关键环节是对存在冲突或对立的价值目标进行评价和取舍。评价标准和取舍理由构成价值坐标的内核,可用于调整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之间、标准框架与其他数据立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数据规范体系的完善。
(一)数据出境监管的制度基础
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框架具有四类国内法制度基础,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行业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宪法》对数据立法的价值目标提出要求、作出引导,序言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章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为包括数据出境监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在内的一切数据法治活动划定边界与底线。《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四部法律支撑起我国数据立法的整体框架,在原则上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界定核心数据范畴,是制定数据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的宏观依据。数据出境监管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是制定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标准框架的具体依据。尽管由各行业、各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构成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不具有法律般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因其内容以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和方法为主,故而可以为制定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
对四类制度进行梳理可归纳出三种数据分类标准。第一,与数据产业发展相关的分类标准。该类标准按照数据所涉及的国民经济领域或数据应用场景,对其进行宏观的、大致的分类。第二,与数据管理相关的分类标准包括与数据安全管理相关的分类标准和与数据归集管理相关的分类标准。前者将敏感程度较高的数据进行单独分类、单独监管。比如,对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数据提出较为严格的保护要求。后者通常按照数据的来源方式对其加以分类,这种分类标准反映出相关主体对数据的控制权,以及对数据收集过程和使用情况的认知程度。第三,与数据主体相关的分类标准。该类标准所指向的“数据主体”是与数据相关的利益主体或受到数据影响的主体。包括生产、占有、处理数据的个人和各类组织。
四类制度中的数据分级标准包括“数据利益标准”“数据的重要程度标准”和“数据被非授权性处理后的危害程度标准”。第一,“数据利益标准”中的“利益”是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数据主体权益在内的多种利益集合。在对数据分级时,“数据主体”可理解为“利益主体”,除个体之外第二,数据的重要程度标准关注数据对利益主体的价值大小,或数据安全对利益主体及其相对应的法益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分级标准通过对数据影响安全进行预判,将数据划分为不同的重要程度,并控制其访问权限和方式。第三,“数据被非授权性处理后的危害程度标准”指的是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时,相关利益主体所遭受的危害程度,该类标准从“后果”入手,依据数据的安全属性遭到破坏后可能影响的法益、价值、利益来判断数据等级。
(三)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何以决定分类分级标准框架
“立法是一种确定正当行为标准的活动”,制定数据出境监管的分类分级标准框架应首先思考数据出境监管立法的价值追求,并以该价值立场为引导,进一步确定标准框架的立法目的、逻辑结构和制度内容。按照上文的阐释,每种分类、分级标准背后都有一种或几种价值理念作为支撑。以数据所涉及的国民经济领域或数据应用场景对其进行宏观的、大体的分类,以及与数据归集管理相关的分类标准,都与企业内部的组织方式相契合,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规律。采用该种数据分类、分级方式有利于提升组织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促进我国数据经济发展。与数据安全管理和数据主体相关的两种分类标准,以及三种分级标准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数据主权或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影响。在人权观影响下形成的分类、分级标准可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人格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