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的涉外功能
彭 峰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跨界性、联动性日益凸显,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跨境污染等挑战早已超越国家边界,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议题。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缔结并履行大量国际环境条约。为贯彻落实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战略部署,回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需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前法典时代分散的涉外单行立法及相关规范编入其中,还通过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全球首创体系,将法典适用范围扩展并覆盖跨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极地治理、绿色贸易、海外投资等涉外领域,助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
一、 前法典时代的涉外立法规范
环境法因其所应对的环境问题的跨国性、治理目标的公共性、国际环境条约的高密度性与不成体系性、全球环境法律规范的趋同性等特征,在部门法特征上天然内嵌国内与涉外双重功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框架下,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写入“涉外法治”的表述,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在前法典时代,我国生态环境单行法领域,已经通过了少数的涉外立法规范,例如,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范。此外,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就具有明显的涉外功能。前述单行法中的规范使得环境法在前法典时代已初具涉外立法特色;《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时代大背景下首次以法典的立法形式承担“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功能,也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颇具代表性的先行试验领域。反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制度建构以私权保障与本土民事秩序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规范属性特殊,兼具涉外适用与程序选择性规范的特征,与《民法典》聚焦国内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存在显著差别,且本身并不承担全球治理与国际规则输出的功能,故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刑法》及其修正案则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与国内公共秩序维护为边界,涉外管辖规范多服务于安全与秩序管控,难以承载公共治理的全球维度。唯有环境法,在全球绿色转型深入推进与竞争加剧的时代背景下,天然贯通国内生态治理与人类共同环境利益,成为践行国际义务国内转化、国内规则对外溢出,落实我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制度型开放与国际衔接要求的核心载体之一。
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外溢效应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我国国家利益分布正加速从集中在本土向本土和海外并重的方向转变,对外经济贸易从以贸易和引进外资为主向贸易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方向转变,我国同外部世界的利益融合不断加深,海外利益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拓展”。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容、时空延展、内外交织,其边界早已不限于传统领土、军事安全的范畴,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气候安全已然成为新时代至关重要的非传统核心安全领域;国家利益从对外经贸的“引资、商品贸易”转向对外投资、全球产业链布局,标志着我国与世界利益深度绑定,海外生态利益、跨境环境风险、全球规则话语权已直接关乎整体国家安全。与立足私权保障、市场秩序与国内民事关系的《民法典》不同,《生态环境法典》已经超越了仅服务于国内治理的保障性法典特点,兼具面向全球竞争的引领型法典功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报告和“十五五”规划“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在“总一分”结构框架下,建构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并立体例,推动环境法从国内污染预防与生态治理,向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塑造国际绿色规则、赋能高碳产业转型和新能源等优势产业、提升国家制度性话语权的战略性功能转变,彰显了外向性、竞争性与全球性的治理功能。
从全球治理维度观察,环境规则已成为大国进行制度博弈、争夺规则霸权的核心场域,逐步形成欧盟“布鲁塞尔效应”与美国“华盛顿效应”双强竞逐的格局。戴维·沃格尔在20世纪90年代便提出环境规制领域出现了“加州效应”,指美国国内在市场经济与统一大市场框架下,环保与消费者保护标准最严苛、经济体量最大的司法管辖区(即加利福尼亚州),凭借庞大市场体量,迫使美国企业主动对齐加州高标准,最终带动全美行业规制向上趋同,而非陷入规制竞次治理困境的现象。
阿努·布拉德福德明确指出,“加州效应”是他所提出的欧盟“布鲁塞尔效应”的理论源头,二者遵循完全一致的“大市场—高标准—企业自愿趋同一规制向上外溢”内在机理;差异仅体现在适用层级。“加州效应”表现为一国内部州域规制的跨区域外溢现象,而放大版的“布鲁塞尔效应”则将这一逻辑拓展至全球层面,成为国际环境规制外溢的典型范式。这种范式指欧盟依托单一市场优势与严苛环境标准,借助碳边境调节机制、零毁林法案等工具,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实现规则外溢与制度输出。其本质是依托市场杠杆掌控全球环境规则制定主导权,搭建起稳定的制度架构,将经济规模优势成功转化为有形的监管影响力,并形成一种柔性制度强权。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效应”成功影响全球环境标准的突出案例,体现在有害物质和电子废弃物的监管、动物福利保护和通过碳排放交易减缓气候变化等诸多领域。
与欧盟依托市场力量实现规则柔性外溢不同,美国凭借全球霸权实力,以话语垄断、技术封锁、绿色保护主义与“长臂管辖”为主要路径,塑造出具有霸权属性的“华盛顿效应”,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强制全球主体遵从,本质是依靠硬实力垄断全球环境规则话语权,实现霸权治理。
欧盟“布鲁塞尔效应”与美国“华盛顿效应”虽规则输出路径迥异,但本质均为生态帝国主义的当代表现形态。二者借全球环境治理议题维护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对发展中国家形成显性“绿色壁垒”与隐性“碳殖民主义”压力。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一定意义上通过强化其涉外功能,以高位阶法典形式构建了中国自主的环境规则体系。法典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等原则,通过各分编规范设计完成国际环境义务的国内转化,系统创设了跨境生态治理、国际气候合作、绿色贸易、供应链安全规制等制度安排。这既是应对欧美垄断全球环境标准制定话语权的战略选择,也有助于摆脱我国被动适配西方规则的依附地位,以法典为载体系统输出中国生态文明治理方案。在全球规制外溢的大国博弈中,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外规范呈现的外溢效果,尝试塑造与“布鲁塞尔效应”“华盛顿效应”并行的中国规则影响力,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战略意义。《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我国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平衡国家环境主权与全球生态公共利益的重要载体,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要求精准落实于生态治理与国际规则博弈之中,实现国内生态安全、产业安全与国家涉外法治安全的深度协同与内在统一。
三、迈向“环境—产业—安全—涉外”一体化的涉外功能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