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著作权大规模侵权治理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深观察
孙 山
近年来,随着作品数字化利用行为的不断普及,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利用规模也逐渐扩大。当平台企业与平台用户发现其在传播侵权作品行为中的获利大于因此遭受的损失时,理性的行为人将会自发地故意实施此种侵权行为,最终走向大规模的“故意”侵权。于是,引入一种能够实现对大规模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源头治理,并且对其中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未来可能充当监管者的网络平台实现有效威慑的制度,就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治理的重要内容,而这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用武之地。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场景下,既能够实现对被侵害权利的有效救济,也能够对已经发生以及潜在的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的震慑效果,这分别构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方面功能。
发布时间: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