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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制度 最严密法治 保护生态环境
单文华 蒋中麒
随着中国企业加速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布局不断拓展,海外利益保护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治理需求日益凸显。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治理进入法治化、体系化新阶段。《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围绕投资促进、服务保障、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强调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司法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需要主动融入对外投资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涉外审判功能,完善对外投资司法保障机制,为企业依法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持,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方面要转变对外投资司法保障理念。《规定》的施行,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治理向促进发展、防范风险和保护权益并重转变,也为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投资活动跨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和风险因素多元化新形势,对外投资司法保障不能停留于纠纷发生后的权利救济,而须注重通过裁判规则、司法服务和国际合作,将司法功能延伸至对外投资全链条。
一是坚持服务对外开放大局。《规定》第一条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置于立法目的之首,第四条明确“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政策立场,为对外投资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变乱交织、动荡加剧的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对外投资司法保障应当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主动回应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切实降低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和制度成本,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彰显司法担当。
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规定》第三条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对外投资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十五条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体现了发展和安全并重的治理思路。对外投资司法保障应当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对于企业依法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争议、交易纠纷,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投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筑牢司法层面安全防线。
三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规定》第四条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体现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战略要求。对外投资横跨境内监管和境外经营两个场域,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交汇点。对外投资司法保障既要准确适用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等国内法律规范,又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律规范,推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良性互动、双向赋能。
另一方面要完善对外投资司法保障体系。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既要不断提升涉外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也要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完善对外投资司法保障体系,关键在于围绕对外投资的全链条需求,构建涵盖涉外审判、法律适用、多元解纷和国际合作的综合性司法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化涉外审判建设。对外投资案件通常涉及投资协议、股权交易和国际工程等复杂交易,对涉外审判专业性要求较高。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涉外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对外投资案件由“分散化审理”向“专业化审理”转变。一方面,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庭等专业平台作用,建立对外投资案件统一识别、集中审理和专业研判机制,注重总结裁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另一方面,加强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任用、管理机制,提高涉外审判人才对国际投资规则、跨境商业模式和企业经营风险的把握能力,担负起“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职责使命。
二是健全涉外审判法律适用机制。对外投资横跨不同法域,相关案件往往涉及国内法、外国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协调适用。实践中,外国法查明渠道有限、法律解释标准不一、域外规则适用复杂等问题,影响对外投资案件裁判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公信力。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对外投资案件特点,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推动整合人民法院、域外法律查明服务平台、专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构建内容丰富、渠道多元、程序规范、结果可靠的外国法查明支持体系;健全对外投资案件法律适用辅助机制,对于涉及复杂国际投资规则、行业监管规范和新型交易模式的案件,进一步发挥专家辅助、专业咨询等制度作用;加强国际投资规则与国内裁判实践的有效衔接,在依法适用国内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其在规则解释、法律适用和裁判说理中的规范价值,积极探索形成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契合中国法治实践需要的涉外投资裁判规则。
三是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与一般商事纠纷不同,对外投资争端多发生于长期合作关系中,单纯依靠诉讼难以全面回应当事人对效率、成本和商业关系维护的多重需求。《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第九条也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人民法院应当践行“融解决”理念,推动调解、仲裁和诉讼进一步有机衔接。一方面,深化调解与诉讼衔接,对于具有合作基础和继续履行可能的对外投资争端,完善将调解前置于诉讼程序设计,通过人民法院、商事调解组织和国际商事专家协同参与,提高争端化解灵活性和成功率。另一方面,加强仲裁司法支持,完善仲裁保全、司法审查和裁决执行等程序,发挥仲裁高效、专业、灵活和保密的优势。此外,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多元解纷机制改革,依托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健全在线争议评估、远程调解、证据交换和程序转换等机制,提高对外投资争端处理便利化水平。
四是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对外投资活动深入全球市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既面临商业风险,也面临不同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法律理念和监管规则差异带来的制度挑战。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一方面,发挥多双边司法交流平台机制作用,深化与重要投资目的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常态化、制度化沟通,通过专题研讨、联合调研、法官互访等形式,凝聚共识、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另一方面,完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围绕对外投资案件中的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事项,推动与重要投资目的地签订或者更新多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积极推动建立对外投资案件快速协作通道,帮助企业更加高效地获得跨境司法救济。此外,人民法院应当更加注重涉外司法规则供给能力建设,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白皮书等,积极向国际社会阐释涉外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推动中国涉外司法经验更好地融入全球投资治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透明、有序的国际投资法治环境贡献中国智慧。(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